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蔡政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綺(捷昇國際)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為「唐綺(捷昇國際)」,是原告係以「唐綺」或「捷昇國際」為被告,尚有未明,原告應一併遵期陳報本件被告之正確姓名或名稱,如以法人為被告者,應併同記載其法定代理人,暨其公務所、營業所或住、居所,以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