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派堂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470元(計算式:4萬5,419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5萬3,051元=19萬8,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日期:202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