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鄭宗奇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玟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2,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2萬5,953元,扣除原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5,453元。茲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