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陳建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騰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616元(計算式:6萬1,308元+起訴前利息308元=6萬1,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