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陳林純艷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胤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