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環上列原告與被告泊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