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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吳榮濱訴訟代理人 吳崇緯

吳崇睿吳宜秦被 告 陳坤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坤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交易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嗣因原告撤回告訴,經該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聲請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9,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