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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騰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227元(計算式:230萬2,831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4,396元=230萬7,2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8,0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