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楊毓如上列原告與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