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江麗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玟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玟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9,808元(含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1月26日止之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萬3,785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