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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楊宗翰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