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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親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12號原 告 A01法定代理人 A02前列A01、A02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慶律師被 告 A04上列當事人A01、A04間因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為醫學檢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A04應於民國115年9月24日前,自行約定前往醫學中心或法務部調查局等處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之檢驗。

理 由

一、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家事事件法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A01經法律推定為被告A04之子,因被告未配合進行親子血緣鑑定,故聲請法院強制其辦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原告之出生資料等為據,可堪認定聲請人已經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聲請人聲請送醫學檢驗,應有必要,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