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秀雄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補字第23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