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陳冠文被 告 周毓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