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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林政緯訴訟代理人 陳啟洲律師被 告 謝作沅即泓其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表明前因車禍受傷致內耳失衡、暈眩無法到庭,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中樞性眩暈、嚴重頭暈),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