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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陳婷如被 告 陳瓊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