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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蔡麒全訴訟代理人 蔡玉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7,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