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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曾逢基訴訟代理人 曾盈樹被 告 金保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守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八日登記,收件年期民國八十三年,字號基所字第0二五一八五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權利人為被告,設定義務人為曾三平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2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王守平為清算人,經新北市政府於111年1月21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1800563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故本件應以王守平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原告之父曾在欽所有,曾在欽死亡後,由原告及兄弟姐妹等人(含訴外人曾三平)繼承,嗣曾三平與被告間有金錢交易,遂於83年9月8日以其持有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6分之1設定抵押權〈83年9月8日登記,收件年期83年,字號基所字第025185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存續期間自83年9月1日起至93年9月1日止,權利人為被告,設定義務人為曾三平,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嗣曾三平於102年10月8日死亡,除原告以外之其餘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故原告已取得曾三平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依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最遲應於93年9月1日起行使,迄今已逾15年消滅時效,且被告亦未於請求權罹於時效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業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原告為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一,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83年9月8日以基隆市信義原政事務所83年基所字第025185號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曾三平前向被告公司進貨並簽經銷合約時係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為擔保,但目前尚積1,330,760元未還,應該將前揭欠款還清才能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曾三平所有,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

,原告嗣因繼承而取得曾三平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4月10日新北院清家慧102年度司繼字第2761號函、家事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並有土地建物登記資料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無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而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93年9月1日,可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93年9月1日起算,15年時效期間應於108年8月31日屆滿。被告並未具體指明並舉證證明曾對於曾三平或其繼承人為請求或其他中斷時效之事由,復未舉證證明於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即113年8月31日前實行其抵押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歸於消滅,可以採認。

㈢綜上,原告以系爭抵押權已經消滅,而系爭土地仍存有系爭

抵押權之登記,妨害其所有權之行使,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附表:115年度訴字第106號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1/6 2 同上段320-1地號 1/6 3 同上段320-2地號 1/6 4 同上段320-3地號 1/6 5 同上段320-4地號 1/6 6 同上段320-5地號 1/6 7 同上段320-6地號 1/6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