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甲女 姓名地址如對照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女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