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一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蔣水倉等人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18,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