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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號原 告 黃儀婷

林 密

曾美玉被 告 信義福邸A區社區法定代理人 何林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黃儀婷,並於114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林密、曾美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