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號原 告 黃儀婷
林 密
曾美玉被 告 信義福邸A區社區法定代理人 何林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黃儀婷,並於114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林密、曾美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