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韓景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邁阿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15年度訴字第28號確認管理委員身分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中上訴第一、二聲明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非屬上訴部分,乃第二審訴之追加,本院依法尚無從核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