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5號原 告 許林笑訴訟代理人 許秀霞上列原告與「131號2樓屋主」間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訴之聲明,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5年4月7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於115年4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