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劉昀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素萍間因115年度訴字第2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0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6,875元,尚應補繳2,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