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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志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玉婷間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220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7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8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