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吳藺圃被 告 陳坤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被告於115年2月18日即出境,迄未入境,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