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郭俊毅被 上訴人 杜富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