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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林靖嵐被 告 甲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母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