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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陳蔭訴訟代理人 王圓被 告 王蓓 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基隆市○○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2萬6,175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391元,倘逾期未如數補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因現行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且因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其所有之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00000之393)、同段899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上之預告登記,依上說明,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價值,按被告就系爭不動產為預告登記之限制範圍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雖主張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僅為行政機關據以課稅之查核結果,均無從據以判斷不動產之實際交易價額,即無足取。又當地型態、面積及屋齡與系爭不動產相當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2月至115年1月間之買賣成交價格平均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0,672元(計算式:6萬7,766元+7萬3,577元=7萬0,672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可佐,衡以系爭不動產(含共有部分)之建物總面積為171.28平方公尺(計算式:101.78平方公尺+陽台10.1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59.36平方公尺【計算式:15104.44平方公尺×393/100000,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171.28平方公尺),可認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客觀市價價值應為1,210萬4,700元(計算式:171.28平方公尺×7萬0,672元=1,210萬4,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被告就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之限制範圍僅有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2萬6,175元(計算式:1,210萬4,700元×1/4=302萬6,175元)。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核定為302萬6,175元,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5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391元。

四、茲因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391元。如原告逾期未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