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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號原 告 張涵瀅被 告 陳維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送達代收人為「許語宸」,地址為基隆市暖暖區(地址詳卷),惟並無卷存證據證明被告住所係在本院轄區,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