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曾靖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興國間因115年度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8,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