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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曜華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曉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珍味香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基二信暖暖分社 曜華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2月5日 543,717元 SG2347102 支票 002 珍味香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基二信暖暖分社 曜華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1月5日 543,716元 SG2347109 支票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