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何淑鑫(即陳順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3月1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附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20447-0 1張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