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一九號
原 告 雷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國防部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江 幸 垠法 官 戴 見 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藍 慶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