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主任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核發地價証明書事件,原告不服高雄縣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九府訴字第一八八六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已於九十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茂權
法 官 江幸垠法 官 戴見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藍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