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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489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勝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勞工保險費用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 實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 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呂 佳 徵法 官 林 石 猛法 官 陳 光 秀法 官 楊 惠 欽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周 良 駿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