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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簡字第 3970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蘇煥智 縣長右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準備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勞訴字第0000000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從事製造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南區勞動檢查所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移由被告審查屬實,乃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府勞條字第五一0七二號函通知限期改善,惟原告未依規定辦理,遂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以府勞條字第六四七一0號罰鍰處分書,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六千元 (折算新台幣一萬八千元) ,原告不服,向勞委會提起訴願,竟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訴訟主張其加工所為一獨資之家庭式事業,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至九十年五月四日為罰鍰處分,期間只有一個月又十一日,如果計算被告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通知改善函至上開罰鍰處分,期間只有短短二十三天,在無人指導,完全自行摸索,其間又有在規劃籌備當中,又有多次請教台南縣政府勞工局,如何申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宜,今被告就此罰鍰處分,真教人難以服之,故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被告則以按「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查原告經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原告未依上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乃移送被告處罰鍰在案。原告訴稱經檢查機構檢查後即著手規劃籌備,今被處分難以心服等,惟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強制規定,違者即應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罰鍰,原告所訴係推諉卸責之詞,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等語,資為抗辯,而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亦有明文。

三、原告從事製造業,經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移由被告審查屬實,乃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府勞條字第五一0七二號函通知限期改善,惟原告未依規定辦理,遂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以府勞條字第六四七一0號罰鍰處分書,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六千元(折算新台幣一萬八千元)等情,此有被告上開各該函及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通知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自堪認定。查原告獨資經營之福興五金加工所於七十六年四月四日即設立,此有經濟部工業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附卷足稽,而勞動基準法自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即公布施行,原告對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之規定,自難諉為不知。又依上揭法律規定,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無須通知其改善後,俟未如期改善始加以處罰,此由上開法條文義觀之自明。況本件被告曾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發函原告限期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前辦妥設置專戶,原告亦未如期完成。是原告主張被告給予改善期間不足,其不知如何申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宜,故逾期始辦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不應予以處罰,顯不足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既不可取,其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原告罰鍰六千元 (折算新台幣一萬八千元) ,經核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
裁判日期:20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