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乙○○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亮雄
謝漢東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法 官 林 石 猛法 官 戴 見 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