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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12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律師吳敏蕙律師被 告 臺南縣六甲鄉公所代 表 人 癸○○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蔡弘琳律師

參 加 人 子○○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同意參加人子○○挖掘農路埋設涵管之函文,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參加人因認其農地有排水需要,乃向被告申請同意挖掘農路埋設涵管,故原告本件訴請撤銷被告同意參加人挖掘農路埋設函管之函文,此撤銷訴訟之結果自會對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子○○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0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