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
原 告 甲○○原 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丙○○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豪宗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台內訴字第0九一000五九四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佳徵法 官 邱政強法 官 林勇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