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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簡字第 58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八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十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原任職被告鳳山營運處服務中心主任,其為民國(下同)000年0月000日出生,至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止,年滿六十五歲,被告爰依交通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規則規定,准原告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命令退休,並計算其任職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總局、及軍中服役年資,共四十二年二月五日,以四十二年計,核予退休金。原告不服,經提起復審、再復審,均遭決定駁回在案;復提起行政訴訟,由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最高行政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駁回確定,原告不服,提起再審,最高行政法院再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嗣後被告依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新修正之「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以南人二字第八八A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增計其在台南縣政府服務年資二年之退休年資共四十四年二月五日,以四十四年計。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一般給付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謂:(一)被告核定本件退休年資係依據未經法律授權之交通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原電信總局六十九年一月九日六九-K-九○-二(一)號函釋等行政命令,退休之基準以一年為單位,不滿一年之畸零數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年計算,如係六個月以下者,不予計算,其以畸零數之年資未滿六個月者補貼已滿六個月者,違反公平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等,應不予適用。而應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算。

(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所引據之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原電信總局前開函釋及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之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任職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六個月以下不計」等規定不無抵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嫌。另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四號再審判決,係程序上之駁回,並非實體之審查。(三)所謂課予義務訴訟,係指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裁量決定者,應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而言。本案係請求被告依原告事實上已獲得之二個月又五日畸零退休年資給付退休金,屬事證明確之單純事件,並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必要。況且被告已分別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及同年十一月九日作成南人二字第八八A0000000號及第八八A0000000號處分,其作用已在替代課予義務訴訟。

(四)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係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之給付,且被告違反給付之義務,已逾清償期,並損害原告之權利,有請求行政法院作成裁判之權利保護必要,與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撤銷訴訟僅係因果關係,並無一事不再理情形云云,而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畸零年資二月又五日之退休金新台幣(下同)六、九五○元(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至九十二年二月止),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按月給付該退休畸零年資之退休金。被告答辯則以:(一)原告就系爭退休年資二月又五日之畸零數,請求核計多加半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原告自無請求被告給付該段期間退休金之權利存在。(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原告對被告處分如有不服,應循復審、再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案原告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應予駁回。(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金錢給付,必須是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一般給付請求權時始可,如依其所據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始為適法。原告遽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難以達到訴訟之目的,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非法之所許。(四)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一條規定:「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除有特殊情形,經另訂辦法呈部核准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另據原電信總局六十九年一月九日六九-K-九○-二(一)號函釋:「員工退休(職)及撫卹時,服務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年計算。」及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之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是以交通事業人員退休之基準,均以一年為單位,原告退休年資為四十四年二個月又五日,依上開規定及函釋,被告採計原告退休年資四十四年,並無違誤等語,而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所明定。又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於確定判決之判斷即有實質的確定力,就該判決中請求之判斷,即作為規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基準,同一事項如再度發生爭執問題時,不許當事人為與判決內容相矛盾之主張,而爭執其判斷,法院亦不許為與該判決之判斷相矛盾牴觸之判斷。在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其判決基準性之駁回理由發生既判力,亦即既判力在原則上係就判決主文所表現之判斷事項發生者,判決主文之解釋,可參照事實、裁判理由,尤其當事人在訴訟上陳述以及原告之聲明等。(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即現在之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七四六號判決)而在訴訟標的並非同一之情形,裁判確定之法律效果或訴訟標的,如為後訴之訴訟標的先決問題時,則法院應受前訴訟裁判之拘束,亦即法院應以確定裁判為其判決基礎,而遵守前訴裁判之存在及其效力,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退休畸零年資二月又五日之退休金六、九五○元,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按月給付該退休畸零年資之退休金,而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之訴,雖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之訴訟標的並非同一(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以特定之財產上給付之主張,後者訴訟標的為原告對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之主張),惟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係對於原告之訴為駁回判決,確定之法律效果係確認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以南人二字第八八A0000000號函作成之處分(即退休年資二個月又五日之畸零數因未滿六個月,不予計算)並無違法,亦即合法,已經以既判力加以確定,而為本件訴訟標的先決問題。揆諸前開說明,則本院應受前判決之拘束,亦即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確定裁判為其判決基礎,而遵守該裁判之存在及其效力,不許為與該判決之判斷相矛盾抵觸之判斷。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退休畸零年資二月又五日之退休金的先決問題,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確認被告對退休畸零年資二月又五日因未滿六個月而不予計算之處分並無違法,故原告並無請求之權利。

五、末按,原告之行政訴訟有誤用訴訟類型,致無法達成請求權利保護之目的者,應認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行政法院並未具有上級行政機關之功能,不得取代行政機關而自行決定。故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所規定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其請求金錢給付者,必須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時為限。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準此,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者,應限於請求金額已獲准許可或已保證確定之金錢支付或返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六九號判決)。是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債權人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償還,惟如原告於提起給付之訴前,須先請求行政機關核定並作成授益行政處分者,基於行政權之尊重暨避免司法資源被濫用,原告應先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授益行政處分,若行政機關拒絕決定,原告亦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就該拒絕之行政處分提起復審、再復審,再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該授益之行政處分。如原告捨此合法救濟途徑不由,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者,則原告之訴自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訴訟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畸零年資之退休金,尚須由被告核定其退休年資,並不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然原告並未依前開規定之救濟途徑,提起復審、再復審,即遽行提起本件給付訴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暨說明,於法自有違誤。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或因為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或因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以判決駁回其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贅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0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