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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10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乙○○丙○○丁○○原 告

戊○○即楊吉慶之承受

己○○同右) 三

庚○○(同右)

辛○○(同右)

楊淑貞(同右)

壬○○(同右)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嘉義市政府代 表 人 癸○○市長訴訟代理人 鄭元貞

參 加 人 子○○○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200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