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乙○○丙○○丁○○原 告
戊○○即楊吉慶之承受
己○○同右) 三
庚○○(同右)
辛○○(同右)
楊淑貞(同右)
壬○○(同右)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嘉義市政府代 表 人 癸○○市長訴訟代理人 鄭元貞
參 加 人 子○○○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李協明法 官 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