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 表 人 李克明 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以運輸工具搬移私貨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三七九五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法 官 戴見草法 官 林石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