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 告 海軍技術學校代 表 人 甲○○ 校長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呂富田律師被 告 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楊惠欽法 官 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