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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21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 縣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台內訴字第○九一○○○三七三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佳徵法 官 邱政強法 官 林勇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輝

裁判案由:地上物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200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