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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337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海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黃正雲 校長訴訟代理人 鍾 義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楊惠欽法 官 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金
裁判日期:200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