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海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黃正雲 校長訴訟代理人 鍾 義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楊惠欽法 官 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裁判案由:違約賠償金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0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