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 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丁○○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訴字第0八九000七六五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楊惠欽法 官 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