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甲○○○○○○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丙○○ 市長訴訟代理人 朱棟
許士群
參 加 人 甲○○○○○○代 表 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寺廟事務,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即七佛講堂)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准許參加人甲○○○○○○(即七佛講堂)之寺廟登記,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原告本件訴請撤銷參加人之寺廟登記,此撤銷訴訟之結果自會對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甲○○○○○○(即七佛講堂)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法 官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