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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42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甲○○○○○○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丙○○ 市長訴訟代理人 朱棟

許士群

參 加 人 甲○○○○○○代 表 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寺廟事務,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即七佛講堂)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准許參加人甲○○○○○○(即七佛講堂)之寺廟登記,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原告本件訴請撤銷參加人之寺廟登記,此撤銷訴訟之結果自會對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甲○○○○○○(即七佛講堂)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法 官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有關寺廟事務
裁判日期:200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