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甲○○○○○○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丙○○市長訴訟代理人 朱棟
許士群
參 加 人 甲○○○○○○代 表 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法 官 楊惠欽法 官 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