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
原 告 林王綉娟
乙○○丙○○丁○○戊○○己○○
庚 ○辛○○壬○○癸○○巳○○○午○○子○○
丑 ○寅○○○卯○○辰○○右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天○○
戌○○陳韋利 律師兼右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未○○ 部長訴訟代理人 地○○
玄○○黃○○
參 加 人 高雄縣政府代 表 人 申○○ ○○訴訟代理人 宇○○
參 加 人 高雄縣旗山鎮公所代 表 人 酉○○ 鎮長訴訟代理人 宙○○
亥○○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